烟台建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烟台建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02执2121、2122、2123、2124、21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三路**。
法定代表人:解瑶琛,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烟台建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西街**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建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烟台建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山东芝罘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0%股权及享有的投资权益,年月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烟台建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山东莱山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0%股权及享有的投资权益,现因被执行人执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烟台建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你处持有的10%股权及享有的投资权益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