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02执21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三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解瑶琛,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文彬,男,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20号-6。
法定代表人:丛国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安青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20号-3。
法定代表人:丛国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静,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丛国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安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栖霞市观里镇。
法定代表人:丛国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建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西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孙福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福建,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执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张华顺,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丛滋岗,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李佳颖,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安新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安青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安德水产有限公司、烟台安洋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建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丛滋岗、李佳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602执2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东超
审判员 孙承臣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