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02执2121、2122、2123、2124、21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三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解瑶琛,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烟台建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西街38号。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建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烟台建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山东莱山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芝罘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持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建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山东莱山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0%股权(价值1000万元)及享有的投资权益。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建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山东芝罘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8%股权及享有的投资权益。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