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9258号
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黄河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赵胜,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建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西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孙福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建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晓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任瑜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