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7149号
原告:烟台盛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9号德胜商城4楼40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媛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航,山东银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虹,山东银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建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西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孙福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盛先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建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盛先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为38元,由原告烟台盛先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帆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