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建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烟台恒铭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建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7145号
原告:烟台恒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
路西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航,山东银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虹,山东银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建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
大西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孙福建,总经理。
原告烟台恒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建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烟台恒铭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恒铭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恒铭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计76元,由原告烟台恒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毛庆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