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706民监64号
原审原告尚守云与原审被告***、连云港荣生玻璃工业有限公司、连云港惠尔佳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江苏润泽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江苏荣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晶田玻璃有限公司、徐梓翔、葛红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姜长安
审 判 员 曹洪卫
审 判 员 胡 明
法官助理 黄议萱
书 记 员 董月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