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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某某与某某、连云港荣生玻璃工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706民再72号
原审原告尚守云与原审被告***、连云港荣生玻璃工业有限公司、连云港惠尔佳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江苏润泽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江苏荣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晶田玻璃有限公司、徐梓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苏0706民监64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尚守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42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并支付律师费5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尚守云诉称,被告***于2011年9月19日向我借款1000万元,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偿还了部分款项,截止至2012年11月30日止,***确认尚欠尚守云242万元,并由第二至第十被告提供担保。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尚守云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尚守云的起诉,移送公安。 案件受理费26560元,不予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尚守云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长安 审 判 员 曹洪卫 审 判 员 胡 明
法官助理 黄议萱 书 记 员 董月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