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706民监42号
原审原告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荣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江苏润泽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荣生玻璃工业有限公司、连云港惠尔佳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江苏晶田玻璃有限公司、徐树平、葛红芹、徐会娟、黄敏淑、黄霞、李良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海商初字第0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姜长安
审判员 曹洪卫
审判员 胡 明
书记员 董月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