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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7民再112号
原审原告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荣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江苏润泽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荣生玻璃工业有限公司、连云港惠尔佳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江苏晶田玻璃有限公司、徐某、葛某、徐会娟、黄敏淑、王某、黄霞、李良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的(2013)连商初字第001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苏07民监10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案借贷行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应裁定驳回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连商初字第0015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同凯 审 判 员 苏 宇 审 判 员 罗来成
法官助理 刘李彦 书 记 员 徐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