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荣生机械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6民再69号
原审原告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江苏伟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荣生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江苏润泽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荣生玻璃工业有限公司、连云港惠尔佳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江苏晶田玻璃有限公司、徐树平、葛某、徐会娟、黄敏淑、黄霞、李良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1日作出(2013)海商初字第0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苏0706民监42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代偿款30165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自2017年9月计算至实际全部偿还之日止);2、被告立即给付担保费用72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本案借款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29日,被告伟达公司因经营需要在交通银行连云港分行开具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委托原告为其提供担保,双方就担保费用、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被告荣生机械公司、惠宇公司、润泽公司、荣生玻璃公司、晶田公司、惠尔佳公司、徐树平、葛某、徐会娟、黄敏淑、黄霞、李良超向原告提供反担保,该汇票到期后,被告伟达公司没有按时还款,原告汇款200万元至伟达公司账户用以还款,贷款行自原告保证金账户中划116500元,至此原告为被告代偿了301650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海商初字第009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移送公安。 案件受理费31508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乐毅 审 判 员 曹洪卫 审 判 员 胡 明
法官助理 鲁珍珍 书 记 员 梁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