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民终4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逢运,济南历下金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5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