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4民初3943号
原告: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05885718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逢运,济南历下金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6098X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材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第一条第2款规定,原告对包头青山宾馆改建项目5#楼室内装修工程提供木饰面供应和安装。工期截止日2017年3月15日,原告依据合同规定的日期施工完毕后,原、被告对该施工工程进行了工程决算,该合同决算总造价3792755.00元,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68913.25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制作并安装了木质产品,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合同约定保质期已满,截至起诉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68913.25元至今未清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动产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应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丁泽
书记员何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