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民辖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0588571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文其,男,1973年8月3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上诉人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文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5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装饰装修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签订涉案《劳务施工协议书》时,并没有装修合同,也没有装饰合同的存在,故而不存在分包一说。二、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涉及不动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被上诉人提交的《劳务施工协议书》中没有任何的内容涉及上述约定的不动产。本案诉讼请求是支付劳务费,没有涉及不动产,也没有涉及建设工程。三、原审法院认定案涉部分装修工程位于山东省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无证据证明。四、《劳务施工协议书》合法有效,对于管辖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合法有效。应当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闫文其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属于第三级案由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虽然当事人签订的《劳务施工协议书》约定发生纠纷后协商不成可向济南市天桥区法院提起诉讼,但该协议违反上述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无效。案涉部分装修工程项目位于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