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审第三人:***,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高新区。
再审申请人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8)鲁0502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于2020年3月18日向再审申请人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发出传票,通知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3月26日9时到庭接受询问,但再审申请人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再审申请人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韩巍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