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503执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河口采油厂集输大队职工,现住河口区。
被执行人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05885718G,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4×××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471.9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4×××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471.91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谷来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