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503执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河口社区学前教育中心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精华与山东福思特建筑有限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案由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476.1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476.1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谷来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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