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民初558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05885718G。
法定代表人:高春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福斯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8元,减半收取29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