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81执7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富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王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台富腾微创医院,住所地在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富腾纺织有限公司、东台富腾微创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8)苏0981民初55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江苏富腾纺织有限公司、东台富腾微创医院尚欠原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299625.73元及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1356582.97元。被告江苏富腾纺织有限公司、东台富腾微创医院于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工程款及利息2000000元(先付2019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1356582.97元),其余款项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前、2020年7月31日前、2020年10月31日前、2021年1月31日前、2021年4月30日前、2021年7月31日前、2021年10月31日前、2022年1月31日前、2022年4月30日前、2022年7月31日前各付工程款1065620.87元及从2020年1月1日起的利息(均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各期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利随本清);二、如被告江苏富腾纺织有限公司、东台富腾微创医院未按期足额给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立即申请执行被告江苏富腾纺织有限公司、东台富腾微创医院给付尚欠的全部工程款及利息(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1356582.97元;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逾期时尚欠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计算。协议签订后,已给付的款项应予扣除);三、本案被告江苏富腾纺织有限公司支付的鉴定费187924.22元,由原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3962.11元;四、原、被告就本案纠纷工程款及利息全部处理完毕;五、案件受理费136652元,减半收取683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3326元,由原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富腾纺织有限公司、东台富腾微创医院各承担36663元(与鉴定费抵扣后,原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57299.11元,此款在被告应给付的2020年1月20日前款项中扣减)。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富腾纺织有限公司、东台富腾微创医院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东台富腾微创医院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履行。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981执74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