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执恢65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王怀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富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台富腾微创医院,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刘红卫,该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富腾纺织有限公司、东台富腾微创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台富腾微创医院于2022年4月2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东台富腾微创医院分别于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276613.96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295795.15元、于2023年3月30日前给付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314976.34元;二、东台富腾微创医院若按上述协议按期足额履行完毕,本案再无纠葛,若东台富腾微创医院有任何一期未能足额履行,自愿接受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2018)苏0981民初5522号民事调解书及(2020)苏0981执744号达成的和解协议(扣减本协议达成后东台富腾微创医院已给付的款项)向东台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予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981执恢65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储鹏杰
审 判 员 杨小英
审 判 员 周晶晶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小慧
书 记 员 姜 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