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执84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王怀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台市城东新区蔡六码头砂石场,住所地东台市高新区。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49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市城东新区蔡六码头砂石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的(2022)苏0981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东台市城东新区蔡六码头砂石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326108.68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杨小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葛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