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378号
申请人: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范公中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台市城东新区蔡六码头砂石场,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蔡六居委会七组。
经营者:***,男,194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申请人:***,男,194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台市城东新区蔡六码头砂石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台市城东新区蔡六码头砂石场、***110万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台市城东新区蔡六码头砂石场、***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志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