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民初3724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营,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玉,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范公中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平,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春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东台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广场路8号勘探设计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君,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情形,依法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唐彬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狄文佳
书 记 员 孔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