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民初3724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营,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玉,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范公中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平,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春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东台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广场路8号勘探设计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君,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情疑难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唐彬彬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人民陪审员 徐宏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狄文佳
书 记 员 孔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