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36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银(***之父),男,194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富,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原审被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范公中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俊,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21)苏098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44元,减半收取为157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金星
审判员 荀玉先
审判员 张晨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