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5940号
申请人:泰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村物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范公中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泰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房屋、土地使用权仅限制被申请人转让或抵押),并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房屋、土地使用权仅限制被申请人转让或抵押)。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泰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金 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江 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