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26民初4842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12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梁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142568072B,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东台镇范公中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连云港洋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2687AG3G,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新华村***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洋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