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26民初4842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12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梁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142568072B,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东台镇范公中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连云港洋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2687AG3G,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新华村***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洋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