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7211号
原告:***,男,195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升,新沂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三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589857XG。
法定代表人:陆正法。
被告:***,男,197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文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顾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