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1311号
申请人:***,男,195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本献,安徽舒洲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府月平,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申请人:江苏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三亚路**。
法定代表人:陆正法。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府月平、***、江苏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府月平、***、江苏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府月平、***、江苏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唐若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