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360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江苏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三亚路**。
法定代表人:陆正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14060000元,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6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丁亦辛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柳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