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吼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581民初7829号 原告:江苏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三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589857X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吼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嘉裕国际商务广场1号楼16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WY0MR4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上述二被告),昆山市玉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与被告苏州吼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吼狮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工程款80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8797.78元,合计808797.78元;2、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一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是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2020年11月30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木工劳务分包协议》,承包原告承建的位于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河路的新建协同创新产业园高标准厂房、人才公寓及配套用房项目1#-4#厂房木工作业。项目完工后,2022年1月28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结算协议》,约定原告应支付2200900元,协议生效后,双方全部结算完毕,再无其他纠葛。当日原告向被告一支付了2200900元。2022年1月29日,由于原告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又误将80万元支付给被告一。2022年3月2日,原告发现了上述失误,立即联系***并告知重复支付80万元的事实,***未同意退还,之后,原告多次联系***要求退还,但被告一至今未退还。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照结算协议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后因工作失误重复支付了80万,被告一应予以返还,被告***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提起了本案诉讼。 被告吼狮公司辩称:原告不存在重复支付答辩人工程款80万元的客观事实。首先,答辩人按照分包协议的约定,完成了木工工程项目的施工,但是原告一直拖延结算并拒付工程款,原告构成严重违约。其次,双方在2022年1月28日签订《结算协议》时,就增加工程量的内容、停工窝工费用及违约金的结算这三部分也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80万元,但是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当时答辩人要求原告白纸黑字写好,但是原告承诺在大年夜前(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后原告也确实履行了承诺,分别于2022年1月28日支付了结算款2200900元,并于2022年1月29日支付了另外部分的结算款80万元,均备注了“协同一期***”,该款项系答辩人应得款项。再次,原告作为管理森严的大公司,其付款流程复杂,不可能出现重复付款的低级错误。最后,原告支付80万元工程款的时间是2022年1月19日,如果存在重复支付,不可能到3月初才发现,这不符合常理。综上所述,原告完全是恶意诉讼,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同意吼狮公司的意见。答辩人虽然系吼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但是公司财产独立于答辩人个人财产,且案涉款项是原告与吼狮公司的工程结算款,与答辩人无关。如果原告认为答辩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应当证明答辩人个人使用了该款项。综上,恳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系吼狮公司的唯一股东。2020年11月30日,汇丰公司与吼狮公司签订了《木工劳务分包协议》,汇丰公司将其承包的新建协同创新产业园高标准厂房、人才公寓及配套用房项目1#-4#厂房工程的木工部分分包给吼狮公司。 2021年11月11日,汇丰公司财务部**通过微信将“协同一期木工蒲结算”文档发送给吼狮公司***,并要求“结算单看一下,有不同意见赶紧提出来”。2021年11月17日,***将“协同一期木工增加工程量”、“协同一期木工蒲结算”文档发送给**,文档中列明了结算补充的项目及金额,增加的二结构等项目款项合计135700元,***同时表示“这个增加的项目还不包括等材料的误工,这块正在统计中”。后双方就木工班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了核对。2022年1月4日,***向**发送微信文字:“**上午好,这个单子上的我详细看过了10月6号以前大砼的工我们是不会认的,因为之前我们带班在那边,10月6号之后打砼的我们会认的,但是你这个上面写的太笼统了,没有具体位置,我们没法扣下面班组的,所有必须要有具体位置,不然的话我们也不好认的,所有的二结构都是按平方计算的,没有说是工天计算这一说,我们没有做的二结构按接触面积平方计算我们会认的,还有清理的人工也是乱的很,有具体清理位置的我们也会认,没有的话我们是不会认的,就像我们增加的工程量一样,我们也必须说出增加的具体位置,不然你也不会给我的”。 2022年1月28日,汇丰公司(甲方)与吼狮公司(乙方)签订了《结算协议》一份,载明:“乙方承包施工甲方承建的新建协同创新产业园高标准厂房、人才公寓及配套用房项目1-4厂房工程木工作业。现经甲乙方协商一致,就本工程的工程款结算等事宜达成协议如下:1、本工程的结算总金额为5180000元,扣除已付工程款2979100元,还应付金额为220090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万零玖佰圆整);2、乙方承诺,班组工人工资由乙方负责足额发放,绝不发生向甲方、相关政府部门讨要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如有发生,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予以全额赔偿;3、本协议生效后,就新建协同创新产业园高标准厂房、人才公寓及配套用房项目14厂房工程木工承包范围内施工的工程款结算事宜甲乙双方已全部结算完毕,双方再无纠葛;4、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或**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当日,吼狮公司向汇丰公司开足了518万元的发票,汇丰公司向吼狮公司转账支付了结算款2200900元。2022年1月29日,汇丰公司又向吼狮公司转账支付了80万元,转账附言“协同一期***”。 2022年2月1日,***通过微信向**及汇丰公司***均发送了拜年信息,其中提及“在2021年里,虽然有太多的心酸,但最后算账还是比较完美,还补了几十万,所有非常感激你们高层的宽容与大度……”。2022年3月2日,汇丰公司***通过微信告知***,汇丰公司2022年1月29日多付了一笔80万元,要求***退还,***当天回复:“我没有额外收到你们的钱啊”。2022年3月4日,***与汇丰公司**、***、***面谈上述80万元的事宜,汇丰公司认为80万元是财务不小心打错了,故要求退还,而***坚持认为80万元系补偿款,但其未明确补偿的具体依据,双方最终未能协商一致。2022年3月7日,***微信表示:“不是工程亏损及增加部分的补偿吗,为啥要还”。因吼狮公司、***拒绝归还上述80万元,原告提起了本案诉讼。 庭审中,被告吼狮公司表示:80万元补偿是原被告口头达成的结算,具体组成除了2021年11月17日***发给**的“协同一期木工增加工程量”文档中列明的135700元外,还有图纸上没有的二结构工程款115000元及停工损失616000元,***2022年2月1日向**、***拜年时提及的“补了几十万”就是指口头结算的80万元。原告汇丰公司表示:***在拜年信息称“补了几十万”,**以为是结算协议总金额518万元已经包含了对被告的补偿,原告方发现多支付80万元是在春节过后了;80万元的错误支付,是因为临近春节,按照原计划原告要向被告支付80万元的工程款,之后原被告又达成了结算协议,在支付了结算款后,由未能取消原定的80万元付款计划,导致多支付了80万元。为此,原告申请其公司财务工作人员***出庭作证,*****:2022年1月27日公司给我们发的指令要付款,已核准的付款计划表中包含了被告这笔80万元“预结”款项,但是1月28日原被告达成了结算协议,当天支付了结算尾款2200900元,按照双方的协议,款项已经结清了,无需再付款,但是因为年底忙,出纳没有将原来付款计划中这笔80万元划去,导致了多付了80万元;建筑公司的休假比较长,我们春节是休到元宵节的,所以到3月2日一笔笔对账才发现多付了8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汇丰公司与被告吼狮公司签订《木工劳务分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经过协商于2022年1月28日签订的《结算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合法有效。从《结算协议》的签订经过来看,该协议签订前,原告已经征求过被告的意见,被告吼狮公司亦提出过补充意见,最终双方确定了结算总金额为5180000元,且《结算协议》明确约定“3、本协议生效后,就新建协同创新产业园高标准厂房、人才公寓及配套用房项目14厂房工程木工承包范围内施工的工程款结算事宜甲乙双方已全部结算完毕,双方再无纠葛”,故2022年1月28日原告汇丰公司按照《结算协议》履行尾款2200900元的付款义务后,原告不再结欠被告吼狮公司任何工程款。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再次支付被告吼狮公司80万元,现原告已合理解释了该款项误汇的经过,被告认为80万元系增加工程量及停工损失的结算款,被告的抗辩与《结算协议》的约定不符且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8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占用案涉的80万元工程款拒不返还,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6月1日起算。被告***系吼狮公司的唯一股东,一人有限责任的股东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承担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没有混同的举证责任,现被告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应对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对被告吼狮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吼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苏州吼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44元、保全费4559元,合计10503元,由原告江苏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苏州吼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650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