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106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恒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郑和国际广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06民初6285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判决确认:“一、被告南京郑和国际广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京恒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747427.36元;二、被告南京郑和国际广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京恒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分别自2014年10月31日起以595090.3元为基数,计算至2015年2月16日止;自2015年2月17日起以565090.3元(595090.3元-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2日起以143465.69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0日起以38871.37元为基数,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520元,减半收取6260元,由被告南京郑和国际广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该款)。”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恒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具体如下:
1、至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南京郑和国际广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共计288套不动产登记信息,其中260套不动产上均设有大额抵押,处置无意义;其中24套不动产已通过执行异议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车位本院已司法拍卖,成交价为203368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200568元;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鼓楼区车位本院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中,暂不宜处置;
2、查询被执行人南京郑和国际广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信息,未实际查控到被执行人南京郑和国际广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辆;
3、查询被执行人南京郑和国际广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南京郑和国际广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
4、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南京郑和国际广场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01号上门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实际经营,故无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执行中,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案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段福铸
审判员 张 智
审判员 朱大亮
书记员 朱月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