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财保252号
申请人:南京恒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竹山路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4235898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9860177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恒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恒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担保金额为1380万元。2022年12月8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恒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恒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