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民初7660号之一 原告:安徽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城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08755762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98601779R。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恒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竹山路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42358984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恒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安徽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柏 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