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唯楚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411执212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唯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杨村镇康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RTA83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98601777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恒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竹山路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4235898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安徽唯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常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恒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11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同时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苏0411执212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