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4民初302号
原告:常州合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N18U08N,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龚家工业园西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135847364J,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双高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孔令虎。
被告:上海亚纳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62416072C,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官山路2号3幢A区2016室(崇明工业园区)。
被告:无锡协信远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079929516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和风路19号星光商业中心6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顾璞。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合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亚纳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协信远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合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常州合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合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18元,减半收取4359元(此款已由常州合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由常州合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