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惠海东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惠海东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6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民辖终字第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海东,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8年8月20日生。
原审被告南京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达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186-1号宏普捷座16F。
法定代表人孔令虎,总经理。
原审被告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杭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古柏镇双高公路旁凤山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法院: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原审案号:(2015)高民初字第1727号。
上诉理由及请求:2014年5月10日,上诉人与**就工程款的支付已经达成协议,那么,上诉人与**之间的纠纷应属欠款纠纷,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上诉人住所地在无锡市锡山区,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工程款支付已达成协议,但本案仍属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地在南京市高淳区北岭路182号,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惠海东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学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修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