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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永林油脂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执16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612711K,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永林油脂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1412841XD,地址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1年7月29日生,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徐建彬,男,1981年10月10日生,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建湖永林废品回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683508312U,地址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永林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88861323X,地址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40623023K,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9日生,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7月2日生,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江苏**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1406239983,地址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5年4月14日生,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女,1956年7月19日生,住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永林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徐建彬、建湖永林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江苏永林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江苏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925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3000000.00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6月20日,本院依职权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建湖县近湖街道镇北村房屋和位于建湖县××街道镇××十足的房屋。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000000.00元及相关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3000000.00元及相关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抵押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被执行人抵押房产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一并执行或参与分配,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925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