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53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赛特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8229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方案,需要长期履行,同意法院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2)苏0282民初7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丁 平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