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

宜兴市如日中天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5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如日中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溪路3号(宜兴市西郊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48118269。 诉讼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赛特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8229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兴市赛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8919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如日中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宜兴市赛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方案,需要长期履行,同意法院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如日中天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苏0282民初6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丁 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