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恢57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3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赛特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兴市赛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3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百合场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7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塍西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宜兴市赛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合金科技有限公司、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鹞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方案,需要长期履行,同意法院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7)苏0282民初9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