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圣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扎下镇花木大世界2号楼209号房。
法定代表人:单磊,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20)皖0602民初12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住所地均为江苏省沭阳县,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符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受理起诉或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系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特殊管辖规定,应优于一般管辖规定适用。本案中,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作为受理起诉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的上诉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