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民终18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圣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61512983H,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花木大世界2号楼209号。
法定代表人:单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审被告:沭阳县李恒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2132201431502XA,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李恒镇李恒街。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上诉人江苏圣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县李恒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2民初13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江苏圣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圣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章钧杰
审判员刘彬
审判员谢朝晖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侯小青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