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6299号
原告:江***橡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天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66840460Q。
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圣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扎下镇花木大世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61512983H。
法定代表人:单勇。
原告江***橡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圣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橡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橡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1元,减半收取735.5元,由原告江***橡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 彧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佘秋萍
书 记 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