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圣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2580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住沭阳县。
被告:**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建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韬,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圣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沭阳县庙头镇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单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来,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雨,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与被告**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圣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洪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民
人民陪审员  齐桂荣
人民陪审员  麻彩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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