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39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松路1188号中铁科技大楼11楼。
负责人:姜喆,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圣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花木大世界2号楼209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天宏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大道28-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圣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龙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局市政分公司)、***、江苏省天宏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6民终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申请再审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悖,不能成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