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安瑞电梯有限公司

***与鹤壁市安瑞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902民初6652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鹤壁市安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11581704929Y。
法定代表人:杨海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兴,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鹤壁市安瑞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炜
审 判 员  侯玉霞
人民陪审员  李建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靳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