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执恢104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代表人:杨威,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正和航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淑萍,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志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淑萍。
被执行人:王德明。
被执行人:卢建利。
被执行人:万志强。
被执行人:王金萍。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青岛正和航务有限公司、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王淑萍、王德明、卢建利、万志强、王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金商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对应的执行案号为(2015)青执字第604号。本案立案标的为人民币38642488.00元,2015年12月7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本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鲁02执恢104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2月30日以(2017)鲁02执恢104、105号案在淘宝网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东邦修造船有限公司20%的股权,2018年2月1日买受人深圳市招商局海工投资有限公司以59991504元的最高价竞得,2018年2月27日上述案款打入法院(2017)鲁02执恢104号案件指定账户。因(2017)鲁02执恢104、105号、(2015)青执字第605号三案申请执行人相同,为均衡结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案款作如下分配:恢104案件59991504元,扣除评估费796697.35元,扣除恢104、105号案件执行费106042元、90363元后(605号案件已经扣缴执行费),暂缓发放215200元,先向605号案件转25951639.06元,再向恢105号案件转30697140.98元,剩余2134421.61元作为恢104号案款。具体发放数额如下:恢104号案件扣除执行费106042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2931118.96元(评估费796697.35元+2134421.61元);恢105号案件扣除执行费90363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30697140.98元;605号案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25951639.06元。为减少诉累,案款发放实际操作为:1、恢104案件,扣除执行费106042元,暂缓发放21520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发放59579899元;2、向恢105号案件转执行费90363元并扣缴。现案款已按上述方案进行发放,本案已实现其部分债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执恢104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就(2015)青执字第604号案件剩余债权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林
审判员 于江涛
审判员 邢仁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盖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