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

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浙0902执258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4991888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及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存款等相关财产,且被执行人现实际未正常经营,其在宁波法院有大量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浙0902执25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杰 审判员 姚 卡 审判员 张方荣
书记员 夏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