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舟定商破字第4-8、6-7、7-7、8-7号
申请人: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2月23日,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其制作的《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2019年12月17日召开的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同意该方案的债权人145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83.82%,同意的债权人的债权额度为1,361,782,980.46元,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7.51%。该方案确定列入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货币资金为3.93亿元,扣除财产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劳动债权、税款债权后,可供普通债权清偿的财产为10,379万元,债权总额为2,017,159,299.34元,清偿比例为5.1453%。鉴于该四家企业目前存在税款清缴等或有事项,需预留一部分资金,故普通债权暂按4.70%比例实行首次分配。
本院认为,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且按破产法律的规定经由债权人会议进行了表决,并获得通过,本院对该方案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平央
审判员 沈 玲
审判员 李腾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丽娜